服務供應商
成為服務提供商的指南
銷售
所有有興趣為加州區域中心服務的人提供服務的人或機構都必須完成申請和批准程序,也稱為供應商。區域中心對服務提供者申請的批准證明個人或機構符合向加利福尼亞州任何區域中心的發育障礙人士提供服務的最低標準。最低服務提供商標準由州發展服務部 (DDS) 制定,並在加州法規第 17 條中有所描述: 點擊此處鏈接.每個區域中心負責一個確定的地理區域。區域中心可能只批准那些業務地址在該區域中心指定服務區域內的服務提供商申請人。
聯繫誰來討論銷售
營業地址在聖安德烈亞斯區域中心 (SARC) 服務區(聖克拉拉、聖貝尼托、聖克魯斯和蒙特雷縣)內的潛在服務提供商必須通過查看此 SARC 網頁和DDS 網站以及適用法律法規的研究,並且必鬚根據他們的經驗和專業知識選擇要申請的服務。潛在的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本頁底部的查詢錶鍊接向 SARC 發起服務查詢。 SARC 的社區服務團隊將在 2 個工作日內回复。
供應商申請流程
一旦確定了對服務的需求,將向潛在服務提供商發送表格、問捲和/或工作表以供其填寫。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在接受申請之前可能還必須滿足額外的許可、認證和程序設計要求。根據服務類型,提供商可能需要參加由 SARC 主辦的培訓。 根據服務類型,SARC 可能會進行預面試以確定合格的經驗. SARC 要求所有潛在的住宿和日間計劃服務提供商獲得必要的許可 前 提交供應商申請包。所有服務類別的一般供應要求在第 17 篇第 54300 – 54390 節中指定: 點擊此處鏈接.
一旦申請包連同所有支持文件一起提交,將對其完整性、是否符合標題 17 以及是否符合家庭和社區服務最終規則進行審查。如果提供的信息完整且合規,SARC 將安排與該銷售服務的主要人員面談;例如管理員或主管。面談將有助於確定此人是否具備提供優質服務所需的經驗和技能。 SARC 保留採訪任何正在建立新服務的供應商的權利,包括具有現有計劃的供應商。
San Andreas 在收到完整的申請和/或面試成功後有 45 天的時間來批准供應商或就需要更正或修訂的項目提供反饋。如果獲得批准,SARC 將發出一份服務提供商批准函,其中包含供應商指定的供應商編號、批准的服務代碼、商定的報銷率和生效日期。如果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將收到一封說明拒絕原因的信件,並根據標題 17 被告知上訴權利。
費率
服務提供商的報銷費率根據標題 17 中指定的服務類別確定。費率方法結構有多種類型。他們包括:
- 中位數費率——該費率由區域中心和服務提供商共同商定,但不超過 DDS 對 SARC 的中位數費率限制;
- 成本報表 - 其中費率由 CA 發展服務部製定,並根據服務提供商的計劃、允許的成本、客戶出勤率和收入的公式確定: 點擊此處鏈接.
- 調整後的費率模型(ARM 級別)- CA 社會服務部社區護理許可部門許可的住宅服務費率。這些費率由 CA 開發服務部設定: 點擊此處鏈接.
- 最高允許費率表 (SMA) – 其中應用了衛生服務部針對 Medi-Cal 計劃下可報銷的服務制定的 SMA 費率;
SARC 與供應商之間的法律關係
聖安地列斯區域中心與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服務提供商不是 SARC 或 DDS 的員工。服務提供商有責任遵守所有州和聯邦的就業和稅法。銷售不可轉讓。第 17 篇禁止服務提供商將其服務的供應商轉讓給其他人或實體。服務提供商必須在所有權、管理員或項目主管、位置或所需的執照、證書、註冊、證書或許可證發生任何變化之前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SARC。新的管理員或項目主管將被要求提交所有授權的證書和文件,以證明符合監管要求,並在必要時參加與適當的 SARC 工作人員的面談,以確認其在指定服務方面的能力。
轉介
完成服務提供商申請流程,並不保證或暗示服務提供商將收到客戶推薦。服務提供商申請的批准僅意味著服務提供商有資格以批准/指定的報銷率為區域中心服務的個人提供選定的服務。
單獨的服務應用程序
服務提供商批准也不是適用於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服務的一攬子流程。每項服務都必須單獨獲得批准。例如,如果服務提供商提供住宿服務以及外出暫托服務,則每項服務都必須分別經過申請流程並獲得批准。
所有權變更
當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新所有者必須滿足銷售要求,包括所提供服務的所有許可/註冊/認證要求。服務提供商必須在停止服務或修改程序設計或服務課程前至少 6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銷售區域中心和所有用戶中心。
終止
如果服務提供商違反法規或法規,區域中心可能會終止銷售。
申訴
服務提供商或申請人有權根據第 17 篇第 54380 – 54390 節對拒絕供應、終止供應或 SARC 未能遵守規定提出上訴。您可以查看第 17 篇加州法規 這裡.您可以查看 Lanterman 法案、福利和機構代碼 這裡.
一般服務提供商要求
除上述規定外,所有服務提供商還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文件和報告
- 禁止由多個區域中心在同一地點銷售同一服務。
- 遵守由第 17 篇第 54500 節至 54535 節確定的標準確定的利益衝突要求(點擊此處鏈接) 和 WIC 第 4626 條至 4628 條 (點擊此處鏈接).
- 簽署 DS 1896 表格,家庭和社區服務提供商協議。
- 向供應商區域中心和提供案例管理服務的區域中心(如適用)報告第 17 篇第 54327 節中指定的所有特殊事件。
- 每 2 年提交一份完整的 DS 1891,並將 DS 1891 (7/2011) 上披露的信息的任何添加或更改通知 SARC,並根據第 17 篇第 54311(c) 節的要求提交信息(點擊此處鏈接).
- 審查並遵守 SARC 的舉報人保護政策。 單擊此處的鏈接。
- 根據第 17 篇第 54326(b) 節的規定,在服務提供商的業務辦公室保留其組織結構和運營的書面說明。
- 維護 SARC 概述的所有保險要求,並每年向 SARC 提交更新的保險證書以供其記錄。 Insurance-Letter-to-Vendors. Updated 03-24
- 當所有支付服務提供商在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每個年度期間累計從 SARC 和其他區域中心收到的款項等於或超過 $500,000 時,WIC 第 4652.5 節要求服務提供商在服務提供商的公司聘請獨立的註冊會計師完成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或審查的成本(點擊此處鏈接).
客戶權利
- 促進區域中心服務的個人的權利,並且僅根據標題 17,第 50500 至 50540 節拒絕權利(點擊此處鏈接).
- 根據 WIC 第 4705 條,採用書面內部政策和程序來解決區域中心服務的個人的申訴。
計費和費率
- 僅針對實際提供給 SARC 服務的個人且已獲得相關區域中心授權的服務計費。
- 不因 SARC 服務的任何非住宅服務的個人缺勤而收費。
- 同意接受 DDS 制定、修訂或調整的費率作為向 SARC 服務的個人提供的所有授權服務的全額付款,並且不向個人或其家庭、照管人、監護人或授權代表收取補充費用,無論費用如何提供授權服務。
- 遵守所有適用的人員配置比例要求。
記錄與監控
- 為監控 SARC 購買的服務和支持,在通知或未通知的基礎上向 SARC 和 DDS 員工提供訪問權限。 SARC 工作人員應有權進入供應商的場地、建築物和服務項目,以及所有相關記錄,包括書籍、計算機化數據、會計記錄和相關文件。
- 保留向 SARC 服務的個人提供的服務的記錄,這些記錄要足夠詳細,以驗證所計費的服務單位的交付情況。此類記錄應從原始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或直至審計結果得到解決,以較長者為準。記錄必須具體說明日期、實際服務時間、地點、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所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所服務人員的姓名。如上所述,計費期間的出勤數據應與賬單/發票一起提交給 SARC。
- 提供與銷售服務有關的任何賬簿和記錄,包括管理組織的賬簿和記錄(如果適用),以供審計、檢查或授權機構代表使用。這還應僅包括確保員工資格符合第 17 篇第 56724 節和第 56770 或 56792 節(如適用)中的要求所必需的任何人事記錄部分,以便遵守根據福利和機構法典 (WIC),第 4691(f) 節。
- 如果服務提供商選擇對任何審計結果提出上訴,請利用並受第 17 篇第 50700 至 50767 節和 WIC 第 4648.2 節的約束。
- 根據 W&I 代碼第 4515 – 4518 節和 1996 年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 (HIPAA),維護和保密區域中心所服務個人的所有信息,並僅在必要時使用此類信息以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
就業
- 遵守《公平勞工標準法》中的規定 http://www.dol.gov/whd/flsa/和加利福尼亞州勞動法 http://www.ca.gov/Work/LawsAndRegs.html.
- 在向 SARC 服務的個人提供服務時,不得因種族、宗教、年齡、殘疾、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語言、文化或個人或其支持圈子成員的國籍而歧視。 .
- 提供符合公共合同法第 10410 和 10411 節的證明,證明服務提供商和服務提供商的代理人或僱員在履行合同時是獨立承包商,而不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官員或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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